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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商标注册的优点是什么

作者:济宁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0 08:36:15

创业后,你是否经常有一些问题无法回答?济宁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多长?有什么好处?等等?你不知道。所以,今天专门为您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杂七杂八的问题,为您提供帮助,说出那些关于商标注册的事情!

一、对于市场通行证,只有在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才能进入该国家或地区的大型商店和***。在各种媒体上印刷标签、包装或者广告,应当出具有关品牌的商标注册证。

二、商战旗帜象征着不屈不挠的精神和战斗的精神力量。商标是企业精神的象征,也是企业商品和服务所占据领域的最直接表现。

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被转让、许可给他人或抵押以实现其价值。

四、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利用商标宣传商品和服务,简洁、醒目、易记,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从而吸引诱使消费者“尽快购买”的欲望,达到打造***、扩大市场的效果。

五、商标是企业声誉的载体,凝聚着被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声誉,凝聚着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商标是商品、服务及相关企业信誉的***标志。

六、员工的奖牌好品牌能带给员工荣誉感、成就感、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成长感。

七、对于企业融资的中转站,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是以企业商标所有权为质押,通过第三方评估确认企业商标价值,银行采用灵活的质押方式发放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的商标价值。

八、在品牌纠纷中,商彪告诉你,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敢抄袭,否则会被起诉侵权并获得经济赔偿。但如果是他人注册的,就可能成为侵权被告。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注册中途不产生年费。9年后,可以续签一年!期满后每件延长半年+500。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 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如何加快商标注册的全过程虽然商标局主动提出商标审查,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缩短注册时间。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根据商标的图形、文字等组成部分进行近似检索,用于检索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中是否存在首先申请的类似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

商标局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后,首先对这些材料进行一个月的正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

不符合要求的,由商标局发给《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符合要求的,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情节严重的,由商标局决定予以退回。申请商标注册,不保留申请日期。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准备文件和材料,以减少在正式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错误,从而缩短商标注册时间。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六个要素中的任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要素组成的商标。        

为了通过审查,我们应当对组合商标进行单一的审查,确保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与已经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其他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不相同或者不近似。        

合并商标未单独注册的,每一个要素相类似时,整个商标将被驳回,无形中延长了商标的审查时间。   

国家鼓励创新,所以近年来的财政政策会一边倒向创新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贯标、AAA信用认证等资助项目的申报都得把企业科研投入的账目资金、科研人员数量、技术发明数量作为参考对象,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受限于规模和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都不完善,知识产权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等种种“雷区”都会制约其发展能力。       

一、知识产权战略相对孤立   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者因为经验不足经常用孤立的眼光看待知识产权战略,局部地应付一些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导致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会产生冲突甚至发生矛盾。决策者应当以高度的战略眼光审视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布局与企业整体战略结合起来,以提升整个创新系统的动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到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去。   

二、偏“数量”多于“质量”   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规划还在摸着石头过河额阶段,更多是倾向于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登记版权等实质性拥有知识产权数量的行为。管理者误把知识产权数量等同于重大科技成果而非技术转化。然而,不管是商标证书还是专利证书都只是锁在保险柜中的一张证书,纸张表面的知识产权毫无价值,只有在流动、转化中实现商业化利用才能体现其价值。   

三、专业技术人员匮乏   大多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收到资金制约,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设置在研发、法务、财务等部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事宜由这些部门的员工兼职。然而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求既懂技术、又懂法律,财务、管理也要有所涉猎,是一个复合型人才。单纯依赖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无疑是毫无靠谱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项目补助的一大板块,是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新型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在实践中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运营就可以获得丰厚的利益。在适当的时机通过知识产权实现融资变现,可以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更大的资金收益。所以,我们的广大经营者一定要管理好知识产权布局,为企业发展壮大做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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