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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企业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商标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企业管理人员由于受专业知识水平限制,对商标的认知不够全面,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商标是打造品牌的重点,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虽然一些企业知道要去主管部门办理济宁商标注册,但是并不知道申请商标注册的流程,也不知道应该关于商标名称、商标的审核、商标的使用、商标续展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都会将图形与文字分开注册,为什么不注册组合商标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品牌形象,有时会有多种形式展现,其中就包括中文,英文和图形。实际商标注册申请中,很多人因为费用问题选择中英文图形组合注册申请,而没有分开单独注册。最后导致商标的驳回。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原因是其中一小部分近似。进而就导致其他本来可以注册成功的商标被驳回放弃,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将组合商标中的中、英文和图像三部分开进行申请注册。这样做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1)可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商标中文、英文、图形整体注册,三个要素必须要同时通过商标局的审查,该商标才会最终被审查通过。如果有其中一方存在近似可能,商标则全部驳回。
(2)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使得商标灵活使用。组合商标申请成功后,在实际的使用中必须按照组合商标提交的标样进行使用,任意改变图样中的文字或图形部分都属于违规使用,严重者将会被注销商标或者工商罚款。但组合商标,如果三个元素分开申请,在注册成功后,则三个元素可以任意搭配使用。所以,在适当的费用预算下,要申请组合商标的时候,建议尽量分开申请。
由于商标注册较为复杂,因此很多企业都会交由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因为知识产权代办公司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专业知识较强,办理经验丰富,因此成功注册商标的几率较高。
就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已。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耐克”商标,核定使川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网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6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I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商品商标与条形码有哪些区别?
(1)表现形式和标记的内容不同
商品条形码是用条、空及对应的字符而组成的识别商品的手段,而且仅为适应电脑自动化管理而区别商品的手段,这些呆码数字本身及其位置并不表示商品的任何特征和特定信息。
商标是用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而成的标志,是用于标示识别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
(2)使用的目的不同
条码主要是便于商店自动化销售管理而使用的。
商标则主要是便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而使用的。
(3)国家主管机关不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全国条码的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的管理工作。
(4)法律特性不同
条码不具排他性、专有性、时效性和有价性等属性,条码的任意使用,只能损害使用者自己,却不会发生侵权后果。
商标则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时效性和有价性等属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影射或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则会发生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品商标与条形码有什么关系?
商品条形码是由一组按一定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对应字符(阿拉伯数字)所组成的用于表示商店自动销售管理系统的信息标记或者对商品分类编码进行表示的标记。
由于编码的唯一性愿则要求,一个商品项目、一家厂商或一个国家(地区)只有一个代码,当商品项目、厂商、国家(地区)一但确定,就永不改变。而且商品条形码中的一组数字还要组合国家(地区)、厂商和商品,这种商品项目代码就可保证商品的代码标识在一个国家(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是特定和唯一的。虽然商品条形码在现代商品销售自动化管理上应用十分广泛,而且还常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的包装或附着物上,与商标有紧密的联系。但由于商标与商品条形码的功能作用不同,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专利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时,可以驳回专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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