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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个人商标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注册商标的必要性(为何要注册商标):
1.消费者选择产品的强力依据2.利于企业品牌宣传推广市场竞争力3.入驻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的通行证4.创立无形资产实现品牌价值5.防止品牌名称被其他恶意盗用6.办理质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二、流程——周期:
1.查询:注册前先查询,提高成功率;2.提交注册申请:我国实行济宁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及时办理商标申请,以免被抢注;3.核实并提交商标局:核实提供资料无误后,递交商标局申报;4.形式审查: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5.下发商标申请受理书6.实质审查7.公示期8.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三、所需资料个人名义申请:申请书委托书清晰商标图样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名义申请:申请书委托书清晰商标图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以牟取高额转让费,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期待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济宁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对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的思考内容摘要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以牟取高额转让费,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期待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关键词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无效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企业商誉的载体、质量的保证和承诺,是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完美体现。在产品同质化十分严重的今天,很多消费者通过商标购物,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仍是申请在先原则,由此滋生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仍在持续、泛滥,甚至发展到少数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利用专业优势,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同时,专门设立非商标代理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进而高价转让牟取不当利益。本文就此行为进行分析,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关注此种现象,最终达到从根本上杜绝此种行为的目的。
1、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危害性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此种行为带来的危害比普通的商标职业注标人或者商标掮客更加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是代理他人注册商标的中介机构,并且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超出代理服务范围注册商标。
2、作为专业人士,商标代理机构熟悉商标注册流程、维权方式,其抢注和囤积商标后,给广大企业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按照现行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的规定,被抢注的商标需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才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一些商标意识不强的企业,在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投入使用,很快就被这些商标代理专业人士知悉并抢先注册申请了。
3、带来诚信危机,不仅损害了同行声誉,也破坏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这种后果是隐性的,可能暂时看不到,但实际上带来的影响十分巨大,尤其在国际市场上带来的不良影响更是无法估量,外国申请人特意为此来华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驻中国使领馆)反映此类问题已不是偶然现象。
4、不仅抢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也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审查资源和司法资源。我国商标申请量已连续14年稳居世界第一位,恶意抢注泛滥,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商标待价而沽,闲置的商标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如有代理机构另设公司,已申请了1000多件商标。诚信经营者正常申请的商标注册难度增加,审查期限变长,同时也耗费了大量十分宝贵的商标行政审查资源和司法资源。
5、“合法”维权行为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后,为了追求高额转让利润,不惜采取各种“积极”的手段“维权”,如针对互联网创业企业,他们会向腾讯、百度、360、苹果等投诉应用侵权,会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应用下架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的影响可想而知。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所耗时间太长,有的企业的生命甚至都没有那么长,从时间上、资金上、精力上都耗不起。
2、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原因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有以下各种原因:1、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自2003年我国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来,商标代理行业门槛低,无从业资格限制,此举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但也带来了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违背职业道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笔者曾了解到有商标代理人初中未毕业,在代理行业工作了几年后辞职,登记个体工商户后,抢注他人商标高价转让牟利,现在已申请了好几百件商标。
2、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措施,违法成本低。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中,并没有有明确针对此种行为的处罚措施,商标法第68条虽然对代理机构各种不当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处罚措施也仅限于计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或者停办业务。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只有在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根据笔者的了解,该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基本上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对抢注、囤积商标者而言,如果商标被异议、无效掉,经济上的损失也就是600元/件的官费,如此低廉的成本让他们无所畏惧。
3、和正常商标代理业务收费相比,商标转让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大量商标代理机构的存在加剧了行业的恶性竞争,尤其还有拿了风投的互联网知识产权公司的加入,更是挤干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利润空间。目前代理机构代理国内企业申请商标的费用基本上是1000元/件商标(一标一类),有的甚至是200、300元/件。
而作为专业的代理人来说,承办商标申请业务远非直接提交注册申请那么简单,通常需要针对申请人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未来的发展规划、商业模式和查询结果等,出具有针对性的商标全面保护方案。这种方案是代理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丰富代理经验的体现,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智力成果,凝聚着代理人的心血。
而通常除了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在定价方面的优势外,其他代理人很难就出具这种方案收取费用。而另一方面,商标交易市场繁荣,一件闲置不用商标的转让价格基本上是2万元左右,如果是普通的使用中或者未使用但是寓意好的商标,价格会在5万元左右。如果是抢注他人的商标,则转让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即使这些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尚未注册。正是有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不惜置职业道德于不顾,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
3、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另设公司专门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应无效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关于代理机构能否超出自己的业务范围注册商标,知识产权法院曾经广泛征求社会机构的意见,并将意见稿写进了判决书(参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3416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代理机构不得超出代理服务范围注册商标。然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限制其它商事主体申请商标的范围,因此有商标代理人专门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这种公司从形式上符合了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主体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申请的商标和其它公司的商标一样,正常进入商标局的审查流程。
实际上,这种公司都是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在运营,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也相同,甚至从事商标业务的人员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员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甚至多块牌子,这种公司注册的商标范围涉及45个类别,并非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商标并未投入商业使用,其目的就是为了转让牟利。
笔者认为这种公司申请的商标应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应无效,理由如下:1、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专门用来注册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其行为系出于恶意,不符合价值中性的标准。我国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接下来的第4条也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由此可见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有真实商业需求的经营者的利益。商标应当真实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但是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商业上的真实需求,而是为了高价转让牟利,事实上其批量注册商标后也并不使用。其另设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为了规避我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此不再赘述。其行为显然出于恶意,不符合价值中性的标准。
2、恶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无效。从我国目前法律来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都有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理机构恶意规避商标法对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另设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从主体上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其行为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各种资源的浪费,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其注册行为应属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
3、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诚信是个人、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准则,代理机构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我国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4、司法实践及建议商标抢注行为已引起了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界人士的重视,对这种变换主体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法院已明确表态不支持这种行为,这从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427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42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59号行政判决书、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74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193号等大量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针对这种大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法院基本上都是以无真实使用目的和不正当手段注册为由,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不予注册或无效的裁定。针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目前涉及的法律程序有商标申请、商标异议、无效和商标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以及抢注、囤积者在各地法院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不仅流程长,而且浪费了不少宝贵资源,为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为了从根本上制止这种行为,规范行业秩序,
建议如下:1、清理抢注、囤积商标的主体,将有抢注、囤积商标历史的列入商标申请人黑名单;2、在商标行政审查阶段,对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申请的商标直接驳回,不予实质审查;3、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宣告无效,他人也可以对这种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4、对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给他人造成的各种损失,同时对浪费的行政、司法资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从严查处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这种行为,一旦查实,计入信用档案,列入商标局的黑名单,不准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同时将其名下囤积的所有商标归第三方监管,并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公益事业。6、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加强监管机制,整顿商标代理市场,让商标代理、交易市场回归正常的秩序,真正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在现在国家和政策的扶持下,在“互联网”这个概念的催化下,越来越多的人们投身创业。也凭借着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掀起了一股创业潮,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注册公司完成自己的梦想。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谁掌握了好的资源,谁就有了主动权。商标是不可预知的巨大商机,所以老板们注册好了公司就赶紧去注册商标了,什么?你还不知道公司注册和济宁商标注册的好处?那就往下看吧,注册公司平台小编都为大家准备好了!
1、在注册公司比个体户更具有市场竞争力,更容易让人信赖,广阔的市场资源,另外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让公司在法律的庇护下更安全;
2、注册公司可以有效利用社会人力资源以及土地资源去创造更多的价值;
3、注册公司可以快速提升个人的社会价值,为社会创造价值,提升自己的阅历以及个人财富;
4、商标注册可以让公司在行业竞争中逐步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公司做大做强了就可以扩大公司规模,商标注册也是为公司的长远利益着想;
5、商标注册后,对于公司产品的研发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这样公司的产品就可以受法律的保护了,保护产品专利权和知识产权。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一条申请济宁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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