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企业专利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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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企业专利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济宁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2 08:45:39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济宁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国务院就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了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及一带一路等扎略的引领,坚持加快完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坚持统筹国际国内创新资源,争取到2020年,在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知识产权大国地位得到全方位巩固,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意见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六点。

第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

第二,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第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

第四,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第五,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援助力度,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

第六,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引导。该意见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体制,更有力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的保护与激励作用提供了制度指引,对作为知识产权重要领域的商标的保护和发展也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对商标权利人来说,优化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意味着申请济宁商标注册所需的时间大为缩短,这不仅节省了商标注册人的时间,更提高了商标注册人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财富的效率。同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强,也将为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提供更严格和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在意见的制度保障下,商标权利人将在更大程度上享有并保护商标专用权,享有商标专用权所创造的品牌效应和财富价值。对国内的商标权利人来说,尤其要认识到商标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国内的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的例子已屡次出现,国内公司在开拓国外市场前,首要的事情就是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对自己的品牌加以保护,提前进行商标注册布局,预防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著作权又称为版权。著作权侵犯商标权案件在诉讼中,济宁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涉案商标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从而应当受到该法保护;

二、涉案商标的核准时间是否在著作权形成之后。

第一个方面的法院审核的主观性较大,基本应当符合公众的一般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涉案商标如果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往往来自于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基本规定。作为商标权人可以考虑从著作权的成立与否的角度进行答辩。

第二个方面关于商标的核准时间与涉案商标的著作权形成时间问题由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作品著作权的形成时间的举证问题一直是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点。当然该难点并非无法解决。对于委托设计的作品或存在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来举证涉案商标晚于著作权的形成时间。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如果涉案商标作品系权利人通过委托设计完成的作品,则商标权人应主张对涉案委托设计合同、作品交付记录,甚至作品交付记录的签字等要素进行鉴定。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

海外商标的补贴,我国与海外的贸易往来是越来越发频繁了,频繁所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等等的诸多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这么多年来,我国政府也是大力支持和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业务的。那么海外商标的补贴是怎样的?

1、申请人如果是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获得注册的,按照所指定的国家所资助的,每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就能获得两千元人民币的自助,每件最多能资助二十个国家。

2、申请人如果实在欧盟或者非洲的知识产权注册而申请注册获得商标的,每件商标就能获得一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3、申请人如果实在单一的一个国家申请获得济宁商标注册的,每注册一件商标就能获得五千元的人民币资助。

4、如果申请人在澳门或者台湾申请获得商标的注册的,每注册的一件商标就能获得三千元人民币的资助。

5、申请人如果是在香港申请获得商标注册的,每注册一件商标就能够获得一千元人民币的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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