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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个人专利注册办理的步骤

作者:济宁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8 08:01:47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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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们知道商标也有一定的有效期。每个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十年后,商标权人将丧失商标专用权。但我们也知道,很多时候,企业使用商标的时间不仅是十年,那么商标持有人怎么能在十年之后继续使用商标呢?对于商标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问题,商标局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商标期满后,可以续展商标,延长商标使用期限。因此,商标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期使用,那么如何应对商标的续展呢?商标续展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商标续展?商标续展需要哪些材料?

一、商标续展申请条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6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

二、提交的申请文件为:

(1)申请人盖章或者签署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直接在济宁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或者翻译代理人签字确认的中文文本。

(4)按申请表要求逐项填写,必须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5)每一商标申请续展一次。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申请续展的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以代表人的名义申请。

(8)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成立后仍不能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从初审公告开始。因此,对仍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如已到商标续展期,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申请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是企业家们最重视的知识产权之一,商标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信誉的重要载体,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济宁商标注册这么重要,还是有部分老板没有把商标重视起来,明明很有名气的公司,商标愣是让不法商家给恶意抢注了,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商标注册小编有妙招,先睹为快吧!

商标被恶意抢注了怎么办?我们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解决办法:

1、对还没有注册成功的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法》的第三十一条中有明文规定说:“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都有3个月的公告期。如果在公告期期间您符合这种情况,那就可以收集相关资料或者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准备证据材料,在有效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对于已经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可申请无效宣告。假如在公告期期间您没有发现该商标、或者阴差阳错的该商标获得成功注册了,这个时候您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是,其中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该商标注册时间超过5年,您就不可以提出无效申请了,驰名商标除外。其实,对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最佳抑制办法就是第一时间就注册商标,不给不法商家抢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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