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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公司商标续展如何办理?
最近几年知识产权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中,对于很多第一次进行济宁商标注册的人来说,他们对于商标注册的流程一窍不通,也并不知道商标注册是多么一件麻烦的事情,其实无论是商标注册流程,还是其他地方的商标注册流程,都是大同小异的,只不过是我们选择申请的窗口不一样罢了。
商标流程差不多也就是分为4个步骤:
第1步就是到当地的机构办理;
第2步就是我们要对于自己想要注册的商标进行查询,在注册之前一定要自己进行查询此防止自己注册的商标和已经注册过的商标雷同,这就导致我们注册肯定不成功,可能会打回来重新注册,所以我们在提交材料之前一定要自己先进行查询一下;
第3步就是我们要准备一些商标注册的材料,证明商标注册材料非常麻烦,而且我们一定要防止自己提交材料时出现问题,因为提交的材料,一旦出现问题,这就导致我们有可能需要重新注册,我们提交的材料是没有一个共同的模板的,因为我们商标注册提交的材料需要根据我们申请人的身份,还有就时根据注册商标的种类来进行选择;
第4步就是需要缴纳费用。以上就是有关:商标注册的流程,怎么注册商标!所以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更多的注册商标的朋友们。
商标从开始申请到完成注册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期间的复杂过程很可能因为小小的疏忽而面临被驳回的危险。当商标在经过苦苦等待完成注册后,拿到济宁商标注册证绝对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意味着就高枕无忧了。首先我们应该明白,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意味着获得了商标的所有权,并享有商标的使用权、独占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因为商标申请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所以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同时如何正确和规范的使用商标,让商标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合理使用与及时变更商标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同时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标识要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商标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如果企业的地址或者名称发生了变化,一定要及时变更商标信息。因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将会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将会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2、警惕商标的擦边行为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也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升值。作为商标的持有人,应该提高商标的保护意识,注意与自己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与自己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警惕商标的擦边球行为,防止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要在打擦边球的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错过了异议期,等别人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再提出争议的难度将会变大。
3、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注册商标如果在三年之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被他人获得该商标及其权利。因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在经营使用重一定要注意保留使用证据,以预防被别人撤销的发生。
4、到期商标要及时续展商标从拿到商标注册证书起,其商标证书的有限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若有效期满后还没有办理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没有按时进行续展的,商标会面临被注销的危险。
总之,没有什么是一劳永逸的,商标注册也是如此。不规范使用商标不仅会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还有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命运。如果涉嫌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面临诉讼的危险。只有合法规范的使用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熟知商标使用的各种注意事项,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为持有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商标和版权很多人不了解它们之前的异同,商标和版权都属于知识产权,但是会受到不同法律的保护,济宁商标注册申请了之后是否还能进行版权登记吗?那它们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商标和版权的定义
1、申请机构不一样。商标注册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的,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的。
2、保护对象不同。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一般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某些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发表时。
3、保护期限不同。商标的期限只有10年有限期,超过10年需要进行商标续展。而版权进行登记之后,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4、客体不同。商标是区别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而版权(著作权)是针对文字、音乐、艺术、科学创作等原创的保护。
商标与版权的相似点
1、商标权和版权同属知识产权,并且都是对无形资产的保护。
2、商标权和版权都会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商标和版权可以同时注册吗?商标和版权可以同时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成为版权,但是版权不一定是商标。
由于商标申请周期较长,为避免被他人抢注,因此很多人在商标申请前都会进行版权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原创作品。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别人用你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那么我们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济宁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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