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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集体专利办理要警惕的陷阱
注册商标时,大多数代理人通常建议合并商标单独注册。有些老板想知道注册和注册是什么区别?
优点:济宁商标注册包括许多元素,包括图形、汉字、英语、拼音等。这些元素是独立搜索的。如果提交了完整的注册,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元素都将导致整个拒绝。
单独注册的商标在成功注册后可以自由使用。根据《商标法》,单独注册的商标可以自由使用,单独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使用过程中自由安排和组合,具有较高的自由度。商标审查时,商标局对于商标要素较多,审查时间较长,如果商标难度大,将推迟审查。选择单独注册和单一要素将节省商标审查的时间。
缺点:因为商标注册是基于一类申请,合并申请是费用,分开注册是几笔费用,成本有所增加,但在担保资金的情况下,似乎要花更多的钱,事实上,更多的是担保,其无形利益是:远远大于单独注册产生的费用。
以Jingdong为例。一些著名的符号是京东,jdcom,图形。这三个商标分别注册。因此,在使用它们的过程中,组合是相对自由的,并且可以自由使用。
基于单独注册三个元素的成功,有这么多的自由排列,如果从整体上考虑,注册,那么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就没有这种自由。
事实上,麦当劳也不例外,因为它们的标识也是单独注册的,在使用过程中对每个商标都进行了R标记的处理,表明了其注册商标的身份。
另外,商标合并登记具有成功率低、使用不便、审计时间长等缺点,如果注册企业考虑成本因素,没有短期变更商标的计划,可以考虑合并登记的方式。
事实上,如果财政条件允许,申请多元素分开,不仅可以节省申请时间,而且可以提高申请批准率的一种选择,想要正确、有效的注册商标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不断增强,但随之而来的中国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事件也频频发生。从有关报道中可以看出,国外抢注的案例逐渐从国内知名企业,转向各行各业。中国企业需加强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海外商标抢注案例9月初,工商总局商标局曾报道,国内120多家玩具厂名和商标在智利被人抢注,现提醒相关企业积极通过当地法律和行政程序依法主张自身权利。信息来源商标局网站,具体材料如下:
近日我局收到相关函件,称有一名外籍商人将120多个中国玩具企业的厂名及商标以个人名义在智利工业产权局(INAPI)申请注册,主要涉及第28类玩具相关产品(相关案件信息见附件)。据了解,目前其大部分济宁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进入公告程序,如无异议将可能在近日内获得批准。鉴于该抢注行为一旦成功,可能阻碍我国相关厂商的产品进入智利及南美周边国家市场,直接影响相关企业利益,现提醒相关企业积极通过当地法律和行政程序依法主张自身权利。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7年8月31日中国品牌为何容易在国外被抢注?大多数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一般都是“后知后觉”,所以在还没踏出国际这一步就出现被他们抢注的现象。最典型的案例是2000年后我国加入WTO组织之后,外国出现了一系列的抢注现象,包括五粮液、少林寺、天津麻花等国内知名品牌。抢注者往往都是熟知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相信“抢注”能够从中获得利益,才开始的抢注行为。而在现实案例中,能够证明抢注者是故意“抢注”的是一个难点。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海外注册并不是每个国家都要注册,要根据自己产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注册计划。例如,相对高端的产品,可选择在一些发达国家申请商标、专利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可按公司发展前景与产品适应的市场而定,切不可盲目的注册。如果发现自身商标被海外抢注,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要明白企业获得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在海外维权中要权衡利弊,综合考量,能以尽量小的损失换来最大的利益总是最优选择。总结许多企业不愿意注册商标的原因之一是怕花钱,但随着国家对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视,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补贴。
总的来说,企业需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意识,做好商标注册工作。商标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一家企业的知名度和商标密不可分,只有在准备好商标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大展拳脚,不然商标被他人抢注,一切的努力都变成了为他人做嫁衣,为他人宣传品牌。
1.请求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开始审定,予以布告。
2.请求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许同别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现已注册的或许开始审定的商标一样或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请求,不予布告。
3.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济宁商标注册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一样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请求在先的商标;同一天请求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运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请求,不予布告。
4.对开始审定的商标,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贰言。布告期满无贰言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
5.请求商标注册不得危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
6.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7.对开始审定、予以布告的商标提出贰言的,商标局应当听取贰言人和被贰言人陈说现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裁决,并书面告诉贰言人和被贰言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决不请求复审或许对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裁决收效。经裁决贰言不能建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经裁决贰言建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决贰言不能建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请求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刻自初审布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核算。
9.对商标注册请求和商标复审请求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10.商标注册请求人或许注册人发现商标请求文件或许注册文件有显着过错的,能够请求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告诉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过错不触及商标请求文件或许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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