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企业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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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企业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作者:济宁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5 08:37:34

专利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专利代办处伴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对于专利代办处的具体办理流程相信有些朋友还不是特别清楚,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1、申请。上传齐全的资料,当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次日返还专利申请文件副本一份、专利号。

2、受理。约7个工作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受理通知书,需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3、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相对较简单,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补正。

4、实质审查。发明申请公开后开始实质审查。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指出实质缺陷。

5、授权。这一步基本已经拿下专利,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颁发证书。

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专利代办处的具体办理流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业务过程中,公司通常具有不确定因素,例如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公司地址变更,公司变更等。如果公司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转移公司,则需要去相关部门更换法人。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我们需要提前知道公司转让的有关事项,本文第号注册公司小编向您解释:公司需要提供哪些信息来进行法人转让?

公司需要提供法人转让的信息: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修改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和公司章程应说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是否已调整)

3.股东大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加盖公章)

4.法人代表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的简历,并附有1张1英寸的裸照)

5.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副本(原件)

7.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

如果公司想更改公司转让法的名称,实际上有两种更改方法:一种是由公司的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这种方法需要一些时间,而另一种方法是找专业人士。代理公司转让公司。变化,两者之间的比较,各有各的优势,但通常都需要考虑双方的影响和投入成本,公司转移的主要原因是追回相应的成本,两者都会找到专业机构公司只需支付服务费,而无需浪费时间和管理人员,因此代理公司建议您选择第二种方法更合适。

在了解了公司为法人转移准备所需的材料和方法之后,我们还可以对公司法人变更的转移有更深入的了解。由于我们了解方法和材料,因此我们还需要了解公司的转让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

公司有两种可行的方式来转移法人变更。不同方法的过程不同,但是需要两种方法的过程实际上是相同的,但是另一种方法是它不需要浪费时间和精力。

公司转让法人变更程序:

1.收到变更登记表。

2.现在,这是三个证书的营业执照。因此,请填写公司变更表,为商业和行业盖章,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承诺书以及公司营业执照的正本到贸易办公室。工业局。如果有,则必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完成股权转让。如果法人是外国账户,则需要临时居留证。

3.更改银行信息。

济宁商标注册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一个越来越受重视的问题,如今的企业数量增加迅速,商家对商标的需求也愈发强烈,然而很多人觉得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时间太长了,迟迟不敢下手,如果在注册之前做好充分准备,其实一个商标注册下来也可以很快的,那么,国内商标注册需要多长时间呢?

一、国内商标注册流程和时间:

1.商标查询(两天之内)

2.准备材料+向专利局递交申请(两天之内)

3.缴纳相关费用+商标形式审查+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左右)

4.商标实质审查,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检查。(12个月之内)

5.商标公告,公告期无人提出异议,顺利通过。(3个月)

6.颁发商标证书(1个月左右)

综上所述,国内商标注册总共需要14—18个月左右。

二、不同注册途径对商标注册时间有影响吗?

国内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自行到商标局进行注册,一种是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对于自行注册来说,如果本身不够专业,对商标注册不够了解,遇到被驳回的几率非常大,一旦商标被驳回,就要花额外的时间去准备驳回复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路过关斩将来到了公告期,结果被人提出异议,这时候就要准备异议答辩,也是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非专业人士这时候难免手忙脚乱。

如果是委托专业的国内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注册,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省下了不少事,毕竟专业的代理机构经验丰富,拥有多年实战经验,在前期能够对你想要注册的商标进行分析,制定最优方案进行申请,而且对中途可能发生的问题都有一定的把控,能够冷静应对,有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帮你解决,你只需要准备好代理人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就可以静观其变了,当然,也要时刻关注商标注册的实时进展。

一般来说,国内商标注册的时间都会在一年左右,它的流程看起来虽然不是很复杂,但是实际操作起来还是略复杂的,需要累积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够提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你没有很大的把握,建议你还是委托代理机构来代理注册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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